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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院檢法警及監所戒護人員於提解人犯出庭、還押時應行注意事項 11
十一  法警於人犯提訊時,應禁止人犯與親友交談、遞送物品,如有必要
      時,並檢視候訊室有否藏匿兇器、刀片或其他足以開啟戒具等違禁
      物品。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