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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第 7 條
受感化教育執行學生之累進處遇分數,依其執行期間每月十五分定其責任
總分數,以其總分數十分之四為第一等之責任分數,十分之三為第二等之
責任分數,十分之二為第三等之責任分數,十分之一為第四等之責任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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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