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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12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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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第 6 條
受徒刑執行學生之累進處遇分數,依其刑期及級別定其責任分數。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於受徒刑執行之學生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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