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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第 4 條
矯正學校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做成調查分析報告後,應提報學生處遇審查委
員會決定學生之分班、分級及應否適用累進處遇,並告知學生本人。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