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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第 22 條
前條所定矯正學校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應審酌下列事項加以認定:
一、離校後須能繼續就學或就業。
二、離校後須有謀生技能。
三、離校後須有固定之住所或居所。
四、離校後須能適應社會生活。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