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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第 21 條
受感化教育執行之學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停止執行:
一、依刑法宣告之感化教育受處分學生,執行逾一年,已進入第二等,而
    其第二等成績最近三個月內,每月得分在四十二分以上,矯正學校認
    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核准後,報請檢察
    官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其處分之執行,停止期間並交付保護管束。
二、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諭知之感化教育受處分學生,執行逾六個月,已進
    入第二等,而其第二等成績最近三個月內,每月得分在四十二分以上
    ,矯正學校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得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院裁定
    停止其處分之執行,停止期間並交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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