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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第 18 條
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對學生之成績分數、編級 (等) 、獎懲等事項應切實
審核,必要時得請承辦人列席備詢。
前項會議紀錄提經審定後,報請法務部備查。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