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第 9 條
再申訴委員會受理再申訴案件,必要時,得指定適當人員前往學校為必要
之調查;調查時,非經調查人員許可,學校人員不得在場。
第五條至第七條之規定於再申訴委員會準用之。
民國 88 年 06 月 30 日訂定
第 9 條
再申訴委員會受理再申訴案件,必要時,得指定適當人員前往學校為必要
之調查;調查時,非經調查人員許可,學校人員不得在場。
第五條至第七條之規定於再申訴委員會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