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2 18:1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第 9 條
再申訴委員會受理再申訴案件,必要時,得指定適當人員前往學校為必要
之調查;調查時,非經調查人員許可,學校人員不得在場。
第五條至第七條之規定於再申訴委員會準用之。
民國 88 年 06 月 30 日訂定
第 9 條
再申訴委員會受理再申訴案件,必要時,得指定適當人員前往學校為必要
之調查;調查時,非經調查人員許可,學校人員不得在場。
第五條至第七條之規定於再申訴委員會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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