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第 5 條
申訴委員會受理前條申訴時,應先為程序上之審查,如發現有程序不合而
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酌定相當期間,通知申訴人補正。
民國 88 年 06 月 30 日訂定
第 5 條
申訴委員會受理前條申訴時,應先為程序上之審查,如發現有程序不合而
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酌定相當期間,通知申訴人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