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9 09:4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第 5 條
申訴委員會受理前條申訴時,應先為程序上之審查,如發現有程序不合而
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酌定相當期間,通知申訴人補正。
民國 88 年 06 月 30 日訂定
第 5 條
申訴委員會受理前條申訴時,應先為程序上之審查,如發現有程序不合而
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酌定相當期間,通知申訴人補正。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