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戒治所受戒治人移所作業要點 4
四 法務部對戒治所函報初核合格之移所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下列各款 規定者,得核准移所: (一) 合於「法務部所屬戒治所收容標準表」收容標準之規定者。 (二) 申請移入之戒治所未嚴重超額者。
民國 87 年 10 月 02 日訂定
4
四 法務部對戒治所函報初核合格之移所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下列各款 規定者,得核准移所: (一) 合於「法務部所屬戒治所收容標準表」收容標準之規定者。 (二) 申請移入之戒治所未嚴重超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