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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1.24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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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所受戒治人移所作業要點 11
十一 戒治所點收其他戒治所移來之受戒治人時,發現有病況嚴重或痼疾 者,仍應先行收容,施以適當治療,如需將其送回原所,應檢具公 立或區域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陳報法務部核辦。
民國 87 年 10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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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戒治所點收其他戒治所移來之受戒治人時,發現有病況嚴重或痼疾 者,仍應先行收容,施以適當治療,如需將其送回原所,應檢具公 立或區域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陳報法務部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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