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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衛生業務注意事項 7
七  各監所應加強食品之檢查與管理,凡監所外送人之飲食有防害衛生者
    ,應禁止之。
民國 61 年 12 月 0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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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各監所應加強食品之檢查與管理,凡監所外送人之飲食有防害衛生者
    ,應禁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