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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衛生業務注意事項 19
十九  蚊蠅、臭蟲、蚤、蝨及其他有害身體健康之蟲類應隨時撲滅。
民國 61 年 12 月 07 日訂定
19
十九  蚊蠅、臭蟲、蚤、蝨及其他有害身體健康之蟲類應隨時撲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