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8 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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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監所衛生業務注意事項 17
十七 對於日常保健事務,應按照監獄行刑法及辦理監獄行刑注意事項有 關規定辦理。 觀護所應參照前項規定辦理。
民國 61 年 12 月 07 日訂定
17
十七 對於日常保健事務,應按照監獄行刑法及辦理監獄行刑注意事項有 關規定辦理。 觀護所應參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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