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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衛生業務注意事項 13
十三  住在病舍之病患,應由護理人員填具護理紀錄。
民國 61 年 12 月 07 日訂定
13
十三  住在病舍之病患,應由護理人員填具護理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