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8 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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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監所衛生業務注意事項 11
十一 監所對於病患,應適時診療,不得延擱。
民國 61 年 12 月 07 日訂定
11
十一 監所對於病患,應適時診療,不得延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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