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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衛生業務注意事項 10
十  關於結核病及性病防治工作,應與當地防治機構連繫施行。
民國 61 年 12 月 07 日訂定
10
十  關於結核病及性病防治工作,應與當地防治機構連繫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