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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衛生業務注意事項 1
一  受刑人、被告及收容少年於入監所時,應行健康檢查。
民國 61 年 12 月 0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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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受刑人、被告及收容少年於入監所時,應行健康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