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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各監獄暨地方法院看守所受刑人或被告移住病舍辦法 6
六、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監獄行刑法第八章有關之規定。
民國 56 年 05 月 1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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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監獄行刑法第八章有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