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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各監獄暨地方法院看守所受刑人或被告移住病舍辦法 1
一、為使各監所對受刑人或被告移住病舍能有統一標準,特依據五十五年
    度司法行政檢討會議第五號重要議題決議案有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民國 56 年 05 月 1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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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使各監所對受刑人或被告移住病舍能有統一標準,特依據五十五年
    度司法行政檢討會議第五號重要議題決議案有關規定,訂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