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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病監收容病犯及各監移解病犯注意事項 5
五  各監移送病犯之標準及應注意各點如左:
 (一) 各監移解病犯至病監治療時,應依前列收容之標準辦理。
 (二) 須先期呈報監督機關核准後始得移送。
 (三) 移送病犯時,應將其有關病歷資料等連同移解,俾利治療上之參考
      。
 (四) 患病受刑人經治療後,確已完全康復無繼續留治必要者,病監應通
      知原監提回執行。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