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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病監收容病犯及各監移解病犯注意事項 4
四  在病監設備尚未充實前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暫不收容。
 (一) 患麻瘋病者。
 (二) 患病受刑人係女性者。
 (三) 精神病犯因收容而有影響他人療養情形者。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