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20:4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各監獄精神疾病受刑人移送精神病分監注意事項 1
一  精神病分監收容之對象,為患精神衛生法第三條所稱精神疾病之受刑
    人。
    男女受刑人應分界收容治療。
民國 86 年 06 月 0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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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精神病分監收容之對象,為患精神衛生法第三條所稱精神疾病之受刑
    人。
    男女受刑人應分界收容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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