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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監院所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要點 4
四  收容人申請自費延醫診治,應於事前填妥申請單,送請監、院、所首
    長核定。所需診療費用,由醫師與收容人議定,經醫師當場開立字據
    ,交收容人認證並填妥代扣醫療費單後,自其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繳
    之。
民國 83 年 10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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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收容人申請自費延醫診治,應於事前填妥申請單,送請監、院、所首
    長核定。所需診療費用,由醫師與收容人議定,經醫師當場開立字據
    ,交收容人認證並填妥代扣醫療費單後,自其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繳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