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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監院所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4
四  收容人申請自費延醫診治,應於事前填妥申請單,送請監、院、所首
    長核定。所需診療費用,由醫師與收容人議定,經醫師當場開立字據
    ,交收容人認證並填妥代扣醫療費單後,自其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繳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