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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收容少年累進處遇成績評分注意事項 5
五、撤銷保護管束者或撤銷安置者或執行至二十一歲當然釋放者,其責任
    分數依保安處分之責任分數表換算,但受感化教育期間一年六月以內
    者,其累進處遇操行成績得提高至二分。
民國 108 年 05 月 21 日修正
5
五、撤銷保護管束者或撤銷安置者或執行至二十一歲當然釋放者,其責任
    分數依保安處分之責任分數表換算,但受感化教育期間一年六月以內
    者,其累進處遇操行成績得提高至二分。
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5
五、撤銷保護管束者或撤銷安置者其責任分數依保安處分之責任分數表換
    算(如附表),但受感化教育期間一年六月以內者,其累進處遇操行
    成績得提高至二分。
民國 95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5
五、撤銷保護管束者或撤銷安置者其責任分數依保安處分之責任分數表換
    算 (如附表) ,但受感化教育期間一年六月以內者,其累進處遇操行
    成績得提高至二分。
民國 93 年 04 月 02 日修正
5
五、撤銷保護管束者或撤銷安置者其責任分數依保安處分之責任分數表換
    算(如附表),但受感化教育期間一年六月以內者,其累進處遇操行
    成績得提高至二分。
民國 91 年 03 月 19 日修正
5
五  二次入院或尚有另案者,操行、教育及習藝成績依標準八成評分,而
    有另案者於確定結案時,即恢復正常給分。
民國 91 年 01 月 04 日訂定
5
五  二次入院或尚有另案者,操行、教育及習藝成績依標準八成評分,而
    有另案者於確定結案時,即恢復正常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