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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收容少年累進處遇成績評分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0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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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撤銷保護管束者或撤銷安置者或執行至二十一歲當然釋放者,其責任
    分數依保安處分之責任分數表換算,但受感化教育期間一年六月以內
    者,其累進處遇操行成績得提高至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