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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環境清潔工作實施要點 15
十五  不用物品或廢料,應分別整理後存放倉庫或指定地點。
民國 91 年 02 月 04 日訂定
15
十五  不用物品或廢料,應分別整理後存放倉庫或指定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