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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康樂室使用管理要點 8
八、凡有違反本要點及不遵守本監人員勸導者,得請其離場。
民國 100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8
八、凡有違反本要點及不遵守本監人員勸導者,得請其離場。
民國 91 年 02 月 04 日訂定
7
七  凡有違反本要點及不遵守本監人員勸導者,得請其離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