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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康樂室使用管理要點 7
七、使用康樂室完畢後,使用人應自行清潔,回復原狀,並關閉所有電源
    及電器開關,大門確定上鎖後才可離去。
民國 100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7
七、使用康樂室完畢後,使用人應自行清潔,回復原狀,並關閉所有電源
    及電器開關,大門確定上鎖後才可離去。
民國 91 年 02 月 04 日訂定
6
六  使用康樂室完畢後,使用人應自行清潔,回復原狀,並關閉所有電源
    及電器開關,大門確定上鎖後才可離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