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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康樂室使用管理要點 5
五、康樂室內不得有擅自接用電線或使用電器及炊煮食物等行為。
民國 100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5
五、康樂室內不得有擅自接用電線或使用電器及炊煮食物等行為。
民國 91 年 02 月 04 日訂定
4
四  康樂室內不得有擅自接用電線或使用電器及炊煮食物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