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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康樂室使用管理要點 3
三、申請使用外康樂室者,請至總務科辦理登記領取鑰匙;申請使用戒護
    區康樂室者,請至戒護科辦理登記領取鑰匙。下班時間及例假日至衛
    門辦理登記領取鑰匙。鑰匙用畢後立即歸還,嚴禁複製或轉借他人使
    用。
民國 100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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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使用康樂室者請先至總務科辦理登記。上班時間至總務科領取鑰
    匙;下班時間及例假日至衛門領取鑰匙。鑰匙用畢後立即歸還,嚴禁
    複製或轉借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