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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康樂室使用管理要點 1
一、本監設有外康樂室及戒護區康樂室兩處,外康樂室提供本監員工、員
    工眷屬及經首長核可之社區民眾或團體使用;戒護區康樂室僅供本監
    員工使用,嚴禁外人擅自進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1
一、康樂室僅供本監員工、員工眷屬及經首長核可之社區民眾或團體使用
    ,嚴禁外人擅自進入。
民國 91 年 02 月 04 日訂定
1
一  康樂室僅供本監員工、員工眷屬及經首長核可之社區個人或團體使用
    ,嚴禁外人擅自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