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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運動場使用管理要點 9
九、運動場內應保持整潔,嚴禁隨地吐痰、吸菸、喝酒、烤肉、炊事、嚼
    食檳榔、施放煙火及亂拋雜物紙屑,以確保環境整潔,維護公共衛生
    及秩序。
民國 111 年 01 月 10 日修正
7
七、風雨運動場內應嚴禁吸煙、酗酒、賭博及其他不正當行為,並應保持
    整潔,嚴禁隨地吐痰亂拋雜物紙屑,以確保空氣新鮮,維護公共衛生
    。
民國 103 年 07 月 17 日修正
7
七、羽球館內應嚴禁吸煙、酗酒、賭博及其他不正當行為,並應保持整潔
    ,嚴禁隨地吐痰亂拋雜物紙屑,以確保空氣新鮮,維護公共衛生。
民國 100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6
六、羽球館內應嚴禁吸煙、酗酒、賭博及其他不正當行為,並應保持整潔
    ,嚴禁隨地吐痰亂拋雜物紙屑,以確保空氣新鮮,維護公共衛生。
民國 91 年 02 月 04 日訂定
6
六  羽球館內應嚴禁吸煙、酗酒、賭博及其他不正當行為,並應保持整潔
    ,嚴禁隨地吐痰亂拋雜物紙屑,以確保空氣新鮮,維護公共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