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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運動場使用管理要點 7
七、使用運動場者,平日請至總務科財產承辦人處登記及領取鑰匙;假日
    或夜間由中央台控管,用畢請立即歸還,嚴禁複製或轉借他人使用。
民國 111 年 01 月 10 日修正
3
三、使用風雨運動場者,平日或假日請自行至門衛登記並且領取鑰匙,用
    畢請立即歸還,嚴禁複製或轉借他人使用。
民國 103 年 07 月 17 日修正
3
三、使用羽球館者請至門衛登記領取鑰匙,用畢立即歸還,嚴禁複製或轉
    借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