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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運動場使用管理要點 4
四、運動場供職員休閒運動使用;另機關等團體之特定活動,須向本監申
    請核准始得使用。
民國 111 年 01 月 10 日修正
1
一、風雨運動場僅供本監員工、員工眷屬及經首長核可之社區民眾或團體
    使用,嚴禁外人擅自進入。
民國 103 年 07 月 17 日修正
1
一、羽球館僅供本監員工、員工眷屬及經首長核可之社區民眾或團體使用
    ,嚴禁外人擅自進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1
一、羽球館僅供本監員工、員工眷屬及經首長核可之社區民眾或團體使用
    ,嚴禁外人擅自進入。
民國 91 年 02 月 04 日訂定
1
一  羽球館僅供本監員工、員工眷屬及經首長核可之社區個人或團體使用
    ,嚴禁外人擅自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