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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運動場使用管理要點 11
十一、凡有違反本要點之規定經本監人員勸導未改善者,管理單位得隨時
      停止其使用、拒絕入場或勒令離場。
民國 111 年 01 月 10 日修正
9
九、凡有違反本要點之規定經本監人員勸導未改善者,得暫時關閉球場。
民國 103 年 07 月 17 日修正
9
九、凡有違反本要點及不遵守本監人員之勸導者,得請其離場。
民國 100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8
八、凡有違反本要點及不遵守本監人員之勸導者,得請其離場。
民國 91 年 02 月 04 日訂定
8
八  凡有違反本要點及不遵守本監人員之勸導者,得請其離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