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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7
七、遇收容人申訴之內容特殊,非處理小組所能解決時,得簽請長官或有
    關人員列席評議或蒞會指導,或邀請榮譽教誨師、醫師、律師或宗教
    師列席諮商。
民國 97 年 10 月 08 日修正
7
七、遇收容人申訴之內容特殊,非處理小組所能解決時,得簽請長官或有
    關人員列席評議或蒞會指導,或邀請榮譽教誨師、醫師、律師或宗教
    師列席諮商。
民國 94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7
七、遇收容人申訴之內容特殊,非處理小組所能解決時,得簽請長官或有
    關人員列席評議或蒞會指導,或邀請榮譽教誨師、醫師、律師或宗教
    師列席諮商。
民國 91 年 11 月 20 日修正
7
七  遇收容人申訴之內容特殊,非處理小組所能解決時,得簽請長官或有
    關人員列席評議或蒞會指導,或邀請榮譽教誨師、醫師、律師或宗教
    師列席諮商。
民國 91 年 03 月 01 日訂定
7
七  處理小組於受理申訴案件後,應召集有關成員,開會研商並作成決議
    紀錄 (如附件一) 。開會地點以本監會議室為原則。但處理小組成員
    涉及案情時應自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