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遇收容人申訴之內容特殊,非處理小組所能解決時,得簽請長官或有 關人員列席評議或蒞會指導,或邀請榮譽教誨師、醫師、律師或宗教 師列席諮商。
七 遇收容人申訴之內容特殊,非處理小組所能解決時,得簽請長官或有 關人員列席評議或蒞會指導,或邀請榮譽教誨師、醫師、律師或宗教 師列席諮商。
七 處理小組於受理申訴案件後,應召集有關成員,開會研商並作成決議 紀錄 (如附件一) 。開會地點以本監會議室為原則。但處理小組成員 涉及案情時應自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