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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10
十、收容人不服管教人員處分,或對管教措施表示異議時,袛許個人申訴
    ,不得多人聯名,否則不予受理。在申訴未決定前,不得因申訴而停
    止其處分。
民國 97 年 10 月 08 日修正
10
十、收容人不服管教人員處分,或對管教措施表示異議時,袛許個人申訴
    ,不得多人聯名,否則不予受理。在申訴未決定前,不得因申訴而停
    止其處分。
民國 94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10
十、收容人不服管教人員處分,或對管教措施表示異議時,袛許個人申訴
    ,不得多人聯名,否則不予受理。在申訴未決定前,不得因申訴而停
    止其處分。
民國 91 年 11 月 20 日修正
10
十  收容人不服管教人員處分,或對管教措施表示異議時,袛許個人申訴
    ,不得多人聯名,否則不予受理。在申訴未決定前,不得因申訴而停
    止其處分。
民國 91 年 03 月 01 日訂定
10
十  各場舍主管對收容人申訴之案情,應善盡保密之責任,遇涉及其它收
    容人或本監同仁時,應保持公正客觀的立場,並應設法保護申訴的收
    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