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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監獄受理媒體採訪攝影暨來賓參觀訪問注意事項 2
二  各機關、團體、學校及傳播媒體 (以下簡稱參訪人員) 為研究學術或
    有正當理由申請至本監參觀、訪問、採訪攝影時,應確實遵照  部頒
    「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受理大眾傳播媒體參觀採訪攝影審核要點」、
    「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開放參觀應行注意事項」暨「政風機構公務機
    密作業要點」辦理外,並依本注意事項實施。
民國 91 年 03 月 21 日訂定
2
二  各機關、團體、學校及傳播媒體 (以下簡稱參訪人員) 為研究學術或
    有正當理由申請至本監參觀、訪問、採訪攝影時,應確實遵照  部頒
    「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受理大眾傳播媒體參觀採訪攝影審核要點」、
    「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開放參觀應行注意事項」暨「政風機構公務機
    密作業要點」辦理外,並依本注意事項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