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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監獄受理媒體採訪攝影暨來賓參觀訪問注意事項 17
十七  有關接待大陸人士參訪時,應確實遵照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八十六
      年四月廿一日  陸文字第八六○四七○一號函訂頒「接待大陸人士
      來台交流注意事項」暨「接待大陸人士有關旗、像與稱謂問題說明
      」等相關規定辦理。
民國 91 年 03 月 21 日訂定
17
十七  有關接待大陸人士參訪時,應確實遵照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八十六
      年四月廿一日  陸文字第八六○四七○一號函訂頒「接待大陸人士
      來台交流注意事項」暨「接待大陸人士有關旗、像與稱謂問題說明
      」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