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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監獄受理媒體採訪攝影暨來賓參觀訪問注意事項 15
十五  參訪人員有違反本注意事項第八、九、十、十一、十二點情事者應
      立即禁止或糾正之;並視情節輕重於一年內不受理其參觀、訪問、
      採訪或攝影。
民國 91 年 03 月 21 日訂定
15
十五  參訪人員有違反本注意事項第八、九、十、十一、十二點情事者應
      立即禁止或糾正之;並視情節輕重於一年內不受理其參觀、訪問、
      採訪或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