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監獄受理媒體採訪攝影暨來賓參觀訪問注意事項 10
十  參訪人員所攜之物品或器材,如認有影響戒護安全之虞者,應交由戒
    護科保管,參訪結束後領回。
民國 91 年 03 月 21 日訂定
10
十  參訪人員所攜之物品或器材,如認有影響戒護安全之虞者,應交由戒
    護科保管,參訪結束後領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