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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戒治所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少年矯正學校離職人員申請再(回)任處理原則 5
五  經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再 (回) 任人員,不得指定服務機關,
    須俟監、院、所、校現職人員統一調整及考試分發後,由本部統籌辦
    理。
民國 89 年 05 月 15 日訂定
5
  五  經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再 (回) 任人員,不得指定服務機關,
      須俟監、院、所、校現職人員統一調整及考試分發後,由本部統籌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