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戒治所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少年矯正學校離職人員申請再(回)任處理原則
廢止日期:民國 90 年 02 月 14 日
5
五  經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再 (回) 任人員,不得指定服務機關,
    須俟監、院、所、校現職人員統一調整及考試分發後,由本部統籌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