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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延聘榮譽教誨師導師要點 8
八  矯正機關應定期召開榮譽教誨師導師及管教人員研討會,研討各項管
    教問題。
    前項研討會每年不得少於二次,經妥加處理後報部核備。
民國 93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8
八  矯正機關應定期召開榮譽教誨師導師及管教人員研討會,研討各項管
    教問題。
    前項研討會每年不得少於二次,經妥加處理後報部核備。
民國 77 年 08 月 30 日訂定
8
八  監獄應定期召開榮譽教誨師及管教人員研討會,研討各項管教問題。
    前項研討會每年不得少於二次,經妥加處理後報部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