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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延聘榮譽教誨師導師要點 6
六  榮譽教誨師導師輔導收容人時,應遵守左列事項:
 (一) 尊重收容人人格,並應注意其身分之保密。
 (二) 不替收容人傳遞違禁品,如經機關首長同意得對其提供書籍或其他
      用品。
 (三) 發現管教上應加注意與改進事項時,先與機關管教人員連繫。
 (四) 實施個別輔導或團體活動應注意戒護安全。
 (五) 榮譽教誨師導師實施輔導,應配合機關作息時間,但經機關首長許
      可者,不在此限。
 (六) 未經機關首長許可,不對外發表有關矯正機關與收容人之資料。
民國 93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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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榮譽教誨師導師輔導收容人時,應遵守左列事項:
 (一) 尊重收容人人格,並應注意其身分之保密。
 (二) 不替收容人傳遞違禁品,如經機關首長同意得對其提供書籍或其他
      用品。
 (三) 發現管教上應加注意與改進事項時,先與機關管教人員連繫。
 (四) 實施個別輔導或團體活動應注意戒護安全。
 (五) 榮譽教誨師導師實施輔導,應配合機關作息時間,但經機關首長許
      可者,不在此限。
 (六) 未經機關首長許可,不對外發表有關矯正機關與收容人之資料。
民國 77 年 08 月 3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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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榮譽教誨師輔導受刑人時,應遵守左列事項:
 (一) 尊重受刑人人格,並應注意其身分之保密。
 (二) 不替受刑人傳遞違禁品,如經監獄典獄長同意得對其提供書籍或其
      他用品。
 (三) 發現管教上應加注意與改進事項時,先與監獄管教人員連繫。
 (四) 實施個別輔導或團體活動應注意戒護安全。
 (五) 榮譽教誨師實施輔導,應配合監獄作息時間,但經監獄典獄長許可
      者,不在此限。
 (六) 未經監獄典獄長許可,不對外表有關監獄與受刑人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