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延聘榮譽教誨師導師要點 6六 榮譽教誨師導師輔導收容人時,應遵守左列事項:
(一) 尊重收容人人格,並應注意其身分之保密。
(二) 不替收容人傳遞違禁品,如經機關首長同意得對其提供書籍或其他
用品。
(三) 發現管教上應加注意與改進事項時,先與機關管教人員連繫。
(四) 實施個別輔導或團體活動應注意戒護安全。
(五) 榮譽教誨師導師實施輔導,應配合機關作息時間,但經機關首長許
可者,不在此限。
(六) 未經機關首長許可,不對外發表有關矯正機關與收容人之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