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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延聘榮譽教誨師導師要點 4
四  榮譽教誨師導師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榮譽教誨師導師經延聘後如發現有欠缺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條件之
    一或其他事由致不宜執行職務者,機關首長得隨時報請法務部核准後
    解聘。
民國 93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4
四  榮譽教誨師導師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榮譽教誨師導師經延聘後如發現有欠缺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條件之
    一或其他事由致不宜執行職務者,機關首長得隨時報請法務部核准後
    解聘。
民國 77 年 08 月 30 日訂定
4
四  榮譽教誨師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榮譽教誨師經延聘後如發現有欠缺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條件之一或
    其他事由致不宜執行職務者,監獄典獄長得隨時報請法務部核准後解
    聘。